※姑姑很忙。
※你的行動或許沒有意義,但你還是非做不可。這不是改變世界,而是為了讓你成為不被世界改變的那個人――By 甘地。
※不要害怕被傷害,也不要仇恨曾經傷害你的人,因為,是他們告訴了我們什麼是生活的真相;
是他們教會了我們如何成長;是他們讓我們變得更加的堅強。不要去恨他們,要感謝他們,感謝那些曾經傷害過你的人。
※棒球是從家(本壘)出發,然後努力想辦法再回家(本壘)的運動。
※所謂曾經,就是在錯的時間遇上不對的人。所謂遺憾,就是錯的時間遇上對的人。所謂幸福,就是在對的時間遇上對的人。
※不更新是正常的,更新才是反常。
想請問各位,如果有公司惡意不給離職員工薪資,該尋求什麼樣的管道,要收集哪些證據?――by黃小婷。
請香客朋友們多幫忙了,助黃小婷解決這棘手的問題。
關於勞資爭議協調或勞工申訴是洽縣市政府 勞工局喔~我在台北所以網址是www.labor.tpc.gov.tw台北縣政府 勞資關係課02-29603456轉6528~6531www.bola.taipei.gov.tw台北市政府 勞資爭議02-27287015~19這是我之前留的資料,可上網看看 [版主回覆08/10/2010 09:58:07]黃小婷應該也是要找台北市政府,他在台北。感恩。
1.薪資入帳戶或領現金的資料2.勞保資料--證明有在該公司上班3.寫申訴書向公司所在地勞工局申訴,請求協調[版主回覆08/10/2010 09:58:25]感恩,
請打電話問勞工局最快!! 真的~[版主回覆08/10/2010 21:56:57]好像有打電話給勞工局了,目前還在處理中,但舉證方面出現問題的樣子。
勞工局!!!!不哪個國家,只要你是「工人」的身份,找勞工局就對了!!!!![版主回覆08/10/2010 22:00:01]好像有了,但舉證方面似乎有問題?
可以找工作地的勞工局.勞健保扣繳資料要留著.還有轉出轉入証明.因為當初都是雇主所辦理的最主要是要感謝仙姑送我東西我.現不在台北.是我弟弟打電話告訴我.我現在留職停薪休長假.要八月底才回台北.到時看看有沒有屏東特產帶回.再寄些給妳 [版主回覆08/10/2010 22:02:19]黃小婷,趕快筆記。只是小東西而已,不用再寄東西給我啦,一直收妳東西我多不好意思啊。等我去台北玩,跟我吃頓飯就好了。
仙姑:找勞工局申訴...很容易....會有專人協助處理....[版主回覆08/13/2010 16:01:10]聽說目前已經有申訴了,但資方非常強硬,協商中。
勞基法並未強制規定員工離職的相關辦法,離職手續及提前告知離職時間,僅屬於道德上作法。。 勞基法第十六條(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基法第二十六條(預扣工資之禁止)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扣薪行為且違反第22條【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 換句話說~只要是符合第十六項,公司就必須要付薪水 唯一公司可提出的是因勞工未盡必要之交接離職手續義務,致受有損害者,可循民事求償程序,請求損害賠償。但工資部分,仍應按照雙方約定之時間,全額給付。另一句話,若未按第十六項,因有第二十六條規定,公司只能視員工曠職,有權利開除員工,不給資遣費,但薪資仍需且一定要給,不得任意扣款※雇主未給薪或扣薪屬違約及違法行為。 直接至當地勞工局提出申訴,,請求工資補償。依據: 第26條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第78條 違反第二十六條者,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刑事】 第27條 雇主不按期給付工資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 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者,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6千-6萬罰鍰】 ※勞工保險加退保申請書,上面都會有收件章,上面都會有日期。如沒有向公司要,員工一般不會有這張。不過這有個好處,這份文件自會證明,在公司任職的時間以及該員確有任職於該公司。 因為不知道問題屬那一方面,僅就知道部份給於支持。 [版主回覆08/14/2010 22:46:45]感恩。
再補上一條:第 9 條 依本法終止勞動契約時,雇主應即結清工資給付勞工。[版主回覆08/14/2010 22:47:12]多謝,希望能幫助到黃小婷的前同事。
關於勞資爭議協調或勞工申訴是洽縣市政府 勞工局喔~
回覆刪除我在台北所以網址是
www.labor.tpc.gov.tw台北縣政府 勞資關係課02-29603456轉6528~6531
www.bola.taipei.gov.tw台北市政府 勞資爭議02-27287015~19
這是我之前留的資料,可上網看看
[版主回覆08/10/2010 09:58:07]黃小婷應該也是要找台北市政府,他在台北。
感恩。
1.薪資入帳戶或領現金的資料
回覆刪除2.勞保資料--證明有在該公司上班
3.寫申訴書向公司所在地勞工局申訴,請求協調
[版主回覆08/10/2010 09:58:25]感恩,
請打電話問勞工局最快!! 真的~
回覆刪除[版主回覆08/10/2010 21:56:57]好像有打電話給勞工局了,
目前還在處理中,但舉證方面出現問題的樣子。
勞工局!!!!
回覆刪除不哪個國家,只要你是「工人」的身份,找勞工局就對了!!!!!
[版主回覆08/10/2010 22:00:01]好像有了,但舉證方面似乎有問題?
可以找工作地的勞工局.勞健保扣繳資料要留著.還有轉出轉入証明.因為當初都是雇主所辦理的
回覆刪除最主要是要感謝仙姑送我東西我.現不在台北.是我弟弟打電話告訴我.我現在留職停薪休長假.要八月底才回台北.到時看看有沒有屏東特產帶回.再寄些給妳
[版主回覆08/10/2010 22:02:19]黃小婷,趕快筆記。
只是小東西而已,不用再寄東西給我啦,一直收妳東西我多不好意思啊。
等我去台北玩,跟我吃頓飯就好了。
仙姑:
回覆刪除找勞工局申訴...
很容易....
會有專人協助處理....
[版主回覆08/13/2010 16:01:10]聽說目前已經有申訴了,
但資方非常強硬,協商中。
勞基法並未強制規定員工離職的相關辦法,離職手續及提前告知離職時間,僅屬於道德上作法。。
回覆刪除勞基法第十六條(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基法第二十六條(預扣工資之禁止)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扣薪行為且違反第22條【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
換句話說~只要是符合第十六項,公司就必須要付薪水
唯一公司可提出的是因勞工未盡必要之交接離職手續義務,致受有損害者,可循民事求償程序,請求損害賠償。但工資部分,仍應按照雙方約定之時間,全額給付。
另一句話,若未按第十六項,因有第二十六條規定,公司只能視員工曠職,有權利開除員工,不給資遣費,但薪資仍需且一定要給,不得任意扣款
※雇主未給薪或扣薪屬違約及違法行為。 直接至當地勞工局提出申訴,,請求工資補償。依據:
第26條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第78條 違反第二十六條者,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刑事】
第27條 雇主不按期給付工資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 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者,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6千-6萬罰鍰】
※勞工保險加退保申請書,上面都會有收件章,上面都會有日期。如沒有向公司要,員工一般不會有這張。不過這有個好處,這份文件自會證明,在公司任職的時間以及該員確有任職於該公司。
因為不知道問題屬那一方面,僅就知道部份給於支持。
[版主回覆08/14/2010 22:46:45]感恩。
再補上一條:
回覆刪除第 9 條 依本法終止勞動契約時,雇主應即結清工資給付勞工。
[版主回覆08/14/2010 22:47:12]多謝,希望能幫助到黃小婷的前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