鮮菇碎碎念

姑姑很忙。

※你的行動或許沒有意義,但你還是非做不可。這不是改變世界,而是為了讓你成為不被世界改變的那個人――By 甘地。

※不要害怕被傷害,也不要仇恨曾經傷害你的人,因為,是他們告訴了我們什麼是生活的真相;

是他們教會了我們如何成長;是他們讓我們變得更加的堅強。不要去恨他們,要感謝他們,感謝那些曾經傷害過你的人。

※棒球是從家(本壘)出發,然後努力想辦法再回家(本壘)的運動。

所謂曾經,就是在錯的時間遇上不對的人。所謂遺憾,就是錯的時間遇上對的人。所謂幸福,就是在對的時間遇上對的人。

※不更新是正常的,更新才是反常。

2010/08/09

黃小婷又來麻煩香客朋友了。


想請問各位,如果有公司惡意不給離職員工薪資,該尋求什麼樣的管道,要收集哪些證據?――by黃小婷。


請香客朋友們多幫忙了,助黃小婷解決這棘手的問題。




8 則留言:

  1. 關於勞資爭議協調或勞工申訴是洽縣市政府 勞工局喔~
    我在台北所以網址是
    www.labor.tpc.gov.tw台北縣政府 勞資關係課02-29603456轉6528~6531
    www.bola.taipei.gov.tw台北市政府 勞資爭議02-27287015~19
    這是我之前留的資料,可上網看看
     
    [版主回覆08/10/2010 09:58:07]黃小婷應該也是要找台北市政府,他在台北。
    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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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薪資入帳戶或領現金的資料
    2.勞保資料--證明有在該公司上班
    3.寫申訴書向公司所在地勞工局申訴,請求協調
    [版主回覆08/10/2010 09:58:25]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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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請打電話問勞工局最快!! 真的~
    [版主回覆08/10/2010 21:56:57]好像有打電話給勞工局了,
    目前還在處理中,但舉證方面出現問題的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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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勞工局!!!!
    不哪個國家,只要你是「工人」的身份,找勞工局就對了!!!!!

    [版主回覆08/10/2010 22:00:01]好像有了,但舉證方面似乎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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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可以找工作地的勞工局.勞健保扣繳資料要留著.還有轉出轉入証明.因為當初都是雇主所辦理的
    最主要是要感謝仙姑送我東西我.現不在台北.是我弟弟打電話告訴我.我現在留職停薪休長假.要八月底才回台北.到時看看有沒有屏東特產帶回.再寄些給妳
     
     
     
    [版主回覆08/10/2010 22:02:19]黃小婷,趕快筆記。
    只是小東西而已,不用再寄東西給我啦,一直收妳東西我多不好意思啊。
    等我去台北玩,跟我吃頓飯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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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仙姑:
    找勞工局申訴...
    很容易....
    會有專人協助處理....
    [版主回覆08/13/2010 16:01:10]聽說目前已經有申訴了,
    但資方非常強硬,協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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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勞基法並未強制規定員工離職的相關辦法,離職手續及提前告知離職時間,僅屬於道德上作法。。
    勞基法第十六條(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基法第二十六條(預扣工資之禁止)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扣薪行為且違反第22條【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
    換句話說~只要是符合第十六項,公司就必須要付薪水
    唯一公司可提出的是因勞工未盡必要之交接離職手續義務,致受有損害者,可循民事求償程序,請求損害賠償。但工資部分,仍應按照雙方約定之時間,全額給付。
    另一句話,若未按第十六項,因有第二十六條規定,公司只能視員工曠職,有權利開除員工,不給資遣費,但薪資仍需且一定要給,不得任意扣款
    ※雇主未給薪或扣薪屬違約及違法行為。 直接至當地勞工局提出申訴,,請求工資補償。依據:
    第26條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第78條 違反第二十六條者,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刑事】
    第27條 雇主不按期給付工資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 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者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6千-6萬罰鍰】
    ※勞工保險加退保申請書,上面都會有收件章,上面都會有日期。如沒有向公司要,員工一般不會有這張。不過這有個好處,這份文件自會證明,在公司任職的時間以及該員確有任職於該公司。
     
    因為不知道問題屬那一方面,僅就知道部份給於支持。

    [版主回覆08/14/2010 22:46:45]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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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再補上一條:
    第 9 條 依本法終止勞動契約時,雇主應即結清工資給付勞工。

    [版主回覆08/14/2010 22:47:12]多謝,希望能幫助到黃小婷的前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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